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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程序費用救助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E5%B0%88%E5%88%A9%20%20%EF%BF%BD%EF%BF%BD%EF%BF%BD%E5%BE%B7%E5%9C%8B <第八章 程序費用救助
  • 第129條:程序費用救助
    • 在專利局、專利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的程序,依據第130條至第138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獲得程序費用救助。
    第130條:授與專利程序
    • (1)在授與專利的程序,申請人依聲請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至第116條規定下,以有充分希望授與專利時為限,獲得程序費用救助。費用應向聯邦國庫繳納。
    • (2)同意程序費用救助導致程序費用救助標的之費用,對於未繳納的情形,不發生所規定的法律效果。此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一項之規定。
    • (3)數人共同聲請專利時,僅在所有申請人均符合第一項的構成要件時,才獲得程序費用救助。
    • (4)申請人非發明人時、或非發明人的全部權利繼受人時,僅在發明人亦符合第一項的構成要件時,申請人才獲得程序費用救助。
    • (4)依聲請,如有必要時,得包括代替一個准許的延期繳納費用、或依據第18條第一項予以准許的延期繳納的數個年費,以期排除阻礙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三項給與程序費用救助之限制。以分期付款繳納專利授與程序的費用,包括委派一位代理人所產生的費用時,應將已經繳納的分期付款款額算入年費。以已經繳納的分期付款款額的視為已經繳納年費時為限,準用第19條之規定。第一句規定準用於第23條第四項第三句與第五項第二句在程序費救助中所包括的費用。
    • (6)在第三人使人相信具有自己需要保護的利益時,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準用於第43條與第44條由第三人提起聲請的情形。
    第131條:專利限制程序
    • 在限制專利的程序(第64條)中,準用第130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五項之規定。
    第132條:異議程序
    • (1)在異議程序(第59條至第62條)中,依聲請,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至第116條、第130條第一項第二句、第二項、第四項、與第五項規定下,專利權利人獲得程序費用救助。就此不需審查權利抗辯是否有充分希望取得成果。
    • (2)在聲請人使人相信具有自己需要保護的利益時,第一項第一句規定準用於異議人、依據第59條第二項之規定參與的第三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在因宣告專利無效的程序或在強制特許程序(第81條、第85條)。
    第133條:委派一位專利律師或律師
    • 在顯示代理係有助於程序終結時、或一利害關係人因專利律師、律師、或合法的表見權利人之代理而有相反的利益時,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委派由其選擇一位準備代理的專利律師或律師、或依據明確的要求委派合法的表見權利人,以協助依據第130條至第132條規定准予程序費用救助的一位利害關係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之規定。
    第134條:費用期限之不完成
    • 在應繳納費用的法定期限屆滿前提起第130條至第132條所規定的准予程序費用救助的申請時,至依申請而作成裁定的送達後一個月的期限屆滿時止,該期限不完成。
    第135條:申請准予程序費用救助
    • (1)應以書面向專利局、專利法院、或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請准予程序費用救助。在第110條與第122條的程序中,申請亦得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書記處表示以筆錄為之。
    • (2)對於請求程序費用救助的程序,由有管轄權的單位決議申請。
    • (3)以非關於專利科拒絕程序費用救助或第133條委派代理的審定為限,不得撤銷依據第130條至第133條作成的裁定;不得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法律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三項規定準用於專利法院的程序。
    第136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適用
    •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118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119條與第120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四項、以及第124條至第12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在異議程序、在因宣告專利無效的程序、或強制特許程序(第81條、第85條),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一項第二句、第118條第一項、第122條第二項、以及第123條、第125條與第126條之規定。
    第137條:程序費用救助之廢棄
    • 關於已經申請或因專利而受保護的發明給與程序費用救助時,以讓與、使用、授與特許、或以其他方式,對於已經申請的發明或因專利而受保護的發明作經濟上的利用時,而從中取得的收入變更准予程序救助所依據的情況,致使利害關係人有能力繳納程序費用時,得廢棄程序費救助;在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三款的期限屆滿後,亦適用之。獲得程序費用救助的利害關係人應向作准予程序費用救助的單位通知該發明的每個經濟利用。
    第138條:法律抗告程序
    • (1)在法律抗告程序中,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至第116條規定下,依聲請准予利害關係人的程序費用救助。
    • (2)應以書面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請准予程序費用救助;亦得在書記處表示以筆錄為之。關於申請,由聯邦最高法院裁定之。
    • (3)此外,準用第130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與第六項、以及第133條、第134條、第136條、與第137條,並規定僅得委派在聯邦最高法院進行訴訟的律師協助准予訴訟程序費用的利害關係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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